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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2026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 2026-03-17)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076478684Q/2026-00037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沪卫监督〔2026〕4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上海市卫生健康技术评价中心,上海市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质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上海市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深入推进卫生健康领域重点事项跨部门综合监管,全面提高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检查工作质效,结合本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组织制定了2026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附件1,请从我委官网https://wsjkw.sh.gov.cn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加强医疗美容、口腔诊疗、中医药服务、精神卫生等领域及信息安全、器官移植、药品管理(麻精药品等)、院外购药、院外送检、高值耗材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问题,严肃查处泄露患者隐私信息违法行为,协同打击医托”“号贩子”“黑救护车”等影响就医秩序乱象

(二)采供血机构规范管理情况;

(三)母婴保健技术、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四)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五)放射诊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六)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放射卫生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等情况;

(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

(八)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九)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十)学校和托幼(育)机构卫生管理情况;

(十一)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情况。

二、任务产生

市、区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及时做好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名录库整理,全面做好底档信息维护,按照“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原则,组织开展年度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抽取。

(一)年度单部门检查。国家随机抽查(国抽)任务根据2026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要求开展,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做好国抽任务抽取工作,并按照国家计划要求做好各项抽查任务统筹衔接。市卫生健康技术评价中心负责做好技术支撑。

市级随机抽查(市抽)任务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做好市抽任务抽取工作,市卫生健康技术评价中心负责做好技术支撑,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市抽对象与检查人员,并将市抽任务清单信息及时抄送各区。

区级随机抽查(区抽)任务各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附件提示与区情实际,按照“信用+风险”监管要求确定检查对象与数量(公共场所量化分级A类单位、现制现售水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综合评价优秀单位纳入“无感监管”对象),并在区级抽查计划形成后1周内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对投诉举报多、风险隐患大、有失信行为或严重违法记录的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抽查数量。任务抽取时要排除已抽取的市抽任务对象,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区抽对象与检查人员,并在抽取完成后1周内将区抽任务清单报市卫生健康委。

(二)跨部门联合检查。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聚焦医疗执业的关键领域和风险环节,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质效。根据本市深入推进重点行业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有关工作要求,各区持续对中医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机构、互联网医院、涉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沐浴场所、消毒产品生产及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等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联合检查数量比例要求见附表备注(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跨部门联合检查数应不少于辖区总数的30%)。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管理,强化监管协同。加强年度检查工作的统筹实施,检查任务清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做好具体检查方案的动态调整。要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的沟通对接,强化对跨部门联合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进实施。要按照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要求开展检查,严格落实亮证执法、全过程记录等要求。加强数智化监管,对未纳入抽查对象的,积极推行数据核验、监测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

对同一检查对象有不同检查事项的,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提前统筹安排,严格落实“一支队伍进机构”,使用“监管协同码”加强市区协同监管,同一检查对象的累计有计划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年。对检查事项较多、风险较高的医疗机构,统筹开展跨部门跨专业联合检查。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或联络员等作用,提高抽查完成率。完善监督检查与质控监测的协调联动。

(二)增强监管效能,强化全过程质控。强化对监督执法队伍的常态化培训,不断提高问题发现能力与合规指导水平,督促检查对象落实整改、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发现违法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发现涉嫌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其他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抽查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市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质控中心要加强检测工作质量控制,加强质控监测结果分析,引导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三)确保数据质量,规范信息报送。严格落实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加强数据质量规范管理,确保信息填报及时准确。要持续优化行政检查信息报送工作,按要求更新“双随机”检查模板,现场检查笔录应在检查完成后24小时内上传,相关检测记录应及时填报。

加强随机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年度抽查任务应11月底前完成,请各区做好计划实施情况总结与发现问题情况分析,6月25日前报送阶段性总结,11月25日前报送全年总结(单部门检查与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总结请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总结请抄报市疾控局,格式参照附件2)

 

附件: 1.2026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随机监督抽查结果公示与工作总结模板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3月16

  

 

 

附件1                

1   2026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医疗机构)

 

检查对象

市抽比例(数量)

检查内容

市发证医疗机构

33%(140家)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诊疗活动)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管理情况;

3.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包括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等情况;

4.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等)管理情况;

5.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出入库,临床输血)管理情况;

6.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7.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诊疗、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和精神疾病诊疗、患者隐私保护情况等);

8.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9.互联网诊疗和器官移植管理(是否符合《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是否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等)情况;

10.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门诊部以上区发证医疗机构

 

1%(19家)

注:1.本表抽查对象数不含表2-4抽查对象数。2.对检查事项多、投诉风险高的医疗机构开展重点检查或部门联合检查,同时关注过多加床对医疗质量、安全和就医感受度的不良影响。3.各区对已抽取互联网医院的跨部门检查比例不少于10%。

 

 

 

2   2026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中医医疗机构)

 

检查对象

市抽比例(数量)

检查内容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

8%(4家)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诊所备案范围符合情况)管理情况;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含中医专长医师)、护士、其他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情况;3.专科制定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及实施情况;4.中医医疗技术开展情况(包括开展的中医医疗技术类别及项目数等);5.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6.中药饮片管理(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环节的管理情况;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情况;膏方的处方开具、制备管理、临床使用等情况);7.现代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8.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9.抽查重点病历情况(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诊疗、冒用签名等欺诈骗保涉医行为),重点关注中药饮片处方及敷贴等外治技术等管理使用相关情况;10.抽查中医医疗广告发布情况(未经批准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与审查文件的不相符合、虚假夸大宣传等);11.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12.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13.患者信息安全管理情况;14.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资质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等)。

其他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

1.5%(10家)

注:区抽抽查50%其他中医医疗机构,对已抽取中医诊所的跨部门检查比例不少于20%。

 

3   2026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医疗美容机构)

 

检查对象

市抽比例(数量)

检查内容

医疗美容专科机构

4%(14家)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是否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超出适应症范围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5.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管理情况。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

7%(13家)

注:各区对已抽取医疗美容机构的跨部门检查比例不少于20%。

 

 

4   2026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口腔医疗机构)

 

检查对象

市抽比例(数量)

检查内容

口腔医院及专科门诊部

4%(40家)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是否进行口腔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口腔诊疗项目级别开展医疗服务;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超出适应症范围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5.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管理情况;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口腔诊所

0.5%(3家)

注:各区对已抽取口腔诊所的跨部门检查比例不少于20%。

 

 

5    2026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采供血机构)

 

检查对象

市抽比例(数量)

检查内容

一般血站

50%(4家)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献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

3.血液检测:血液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按有关规定处理;按规定制备全血及成分血;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无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情况;

6.特殊血站管理:按规定依法执业;按规定科学宣传;按规定消毒、规范处理医疗废物;按要求采集、制备、冻存、供应、运输脐带血、开展实验室检测。

特殊血站

200%(1家,2次)

注:加强特殊血站监管,必要时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6  2026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母婴保健技术、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

 

检查对象

市抽比例(数量)

检查内容

妇幼保健院(所)

11%(2家)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伪造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28%(30家,含18家人类辅助生殖机构+2家人类精子库)

注:各区至少抽查1家产筛机构

 

 

7 2026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传染病防治)

 

检查对象

市抽比例(数量)

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

18家二级以上医院

1.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组织管理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以及疾控监督员制度落实情况等;

2.医疗卫生机构重点部门、重要环节环境和物体表面、诊疗用水、医疗器械、使用中消毒剂、污水等消毒管理卫生指标监督抽检。

疾控机构

100%(17家)

采供血机构

100%(9家)

注:1.采取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2025年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100%检查),关注口腔、医疗美容机构传染病防治管理情况。2.区抽抽查50%二级以上医院、20%的一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办医院、护理院、综合门诊部、口腔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急救中心/站以及10%其他医疗机构、40%以上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其中对已抽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跨部门联合检查比例不少于5%。

 

 

8   2026年上海市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

和放射卫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检查对象

市抽数量

检查内容

放射诊疗机构

放疗、核医学12家

介入放射学12家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4家

1.是否在备案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2.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职业病诊断机构

2家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3家

1.资质证书管理情况;2.业务范围及出具证明管理情况;3. 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落实情况;4.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情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3家

注:各区抽查5%放射诊疗机构;区抽另抽取30%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5%职业病诊断机构、30%放射卫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区疾控中心承担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纳入市抽对象),结合国抽实现全覆盖。

 

 

 

9  2026年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检查对象

市抽比例(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已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上海化学工业区用人单位的30%(22户)

1.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是否按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建立、落实及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职业卫生培训: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是否按规定的周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程序开展评审及存档、公示;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否如实、及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是否进行检测结果的报告和公布;是否按规定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并及时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发放、管理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佩戴使用;

6.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危害后果;

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是否按规定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8.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是否按规定处置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是否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等)检测。

注:按国抽要求全市不少于3400家。用人单位检查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涉嫌违法线索,开展延伸检查。

 

 

10   2026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公共场所卫生)

检查对象

市抽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住宿场所

/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11.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落实情况。

/

沐浴场所

/

/

其他公共场所

/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在已赋码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登记系统中抽取60户(抽取两年内未被随机检查过的单位)

1.检查建立卫生档案情况1;2.开展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2;3.定期开展清洗消毒情况;4.新风口和开放式冷却塔依标准设置情况;5.抽查室内风口及周边区域是否出现积尘、霉斑。

集中空调卫生情况3或清洗消毒效果4

注:1.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10013-2023)6.1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包括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记录。2.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3.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10013-2023)》5.1-5.4所有常规指标。4.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10013-2023)》表5所有指标。5.区抽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25年抽取数量,抽取时应与量化分级相结合,对已抽取沐浴场所的跨部门检查比例不少于5%。

 


11  2026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消毒产品卫生)

 

检查对象

市抽数量

检查内容

抽检产品与检测项目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含一、二、三类)

10户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

监督抽检产品卫生质量

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委托外地生产的责任单位

15户

责任单位资质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

经营中的消毒产品

10户

产品索证查验和违规宣传情况,重点检查经营抗(抑)菌制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

注:1.每区40%(至少1家)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2.每区30%(至少1家)抗(抑)菌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3.每区抽查20%(至少5家)在华责任单位、委托外地生产的责任单位。4.各区对已抽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跨部门检查比例不少于5%。5.各区经营中的消毒产品监督抽检结合国抽开展。

 

 

12  2026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生活饮用水与涉水产品卫生)

 

检查对象

市抽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集中式供水(公共饮水点)

不少于60个公共饮水点,每个点两次抽检

1.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2.水质自检情况;3.日常维护情况。

根据水处理工艺,按照DB31/T 804-2014的规定确定具体检测指标。

管道分质供水

不少于50个小区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2.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3.卫生防护情况;4.日常自身管理情况;5.水质自检情况。

根据水处理工艺,按照DB31/T 804-2014的规定确定具体检测指标。

水处理材料(使用单位)

对产品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抽检,不少于12件产品

1.持有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2.产品标签、说明书情况;

3.使用单位索证情况。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化学处理剂(使用单位)

对产品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抽检,不少于8件产品

注:1.区抽二次供水优先在一年内新建小区和从未被抽取到的小区中抽取,两年内抽查合格的不再纳入,抽取数原则上不少于2025年;2.区抽不抽取管道分质供水小区和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3.区抽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从未被抽取到的单位中抽取,抽取单位总数原则上不少于2025年抽取数量。每个单位抽取1-2件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检测。

 

 

  13   2026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学校和托幼(育)机构卫生)

 

检查对象

市抽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高校

5户

1.学校(高校除外)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1、教室采光和照明、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学校提供的学习用品达标情况2,包括教室灯具3、考试试卷4等情况。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5、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等情况。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使用桶装水饮水机、水质处理器等涉水产品的学校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及各类涉水设备设施每学期使用前进行排污、清洗和消毒水质经检验达到GB 5749要求后使用水质处理器按要求定期更换滤芯、滤膜6等情况。

1.学校(高校除外)教室采光(窗地面积比)、照明(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照度及均匀度)及教室人均面积。

2.学校二次供水水质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和消毒剂余量。

中小学校

25户

托幼(育)机构

15户(托幼10户,托育5户)

1.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情况,包括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和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情况按要求报告传染病情况、婴幼儿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情况、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婴幼儿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或健康巡查、婴幼儿健康体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复课证明查验、消毒隔离等情况。2.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二次供水的托幼(机构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使用桶装水饮水机、水质处理器等涉水产品的托幼(机构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各类涉水设备设施每学期使用前进行排污、清洗和消毒水质经检验达到GB 5749要求后使用水质处理器按要求定期更换滤芯、滤膜6情况,饮水杯具使用和消毒等情况。

幼(机构二次供水水质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和消毒剂余量。

注:1.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2.指达到《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GB 40070)规定情况。3.灯具检查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色温、显色指数、蓝光。通过现场查看灯具标志标识及索证资料完成。4.考试试卷检查包括学校自制考试试卷纸张D65亮度及D65荧光亮度、字体字号、行空。通过现场查看索证资料完成。5.《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 28932)第4.8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要求。6.依据《学校及托幼机构饮水设施卫生规范》(WS 10014)第4.3.1条、4.3.5条进行达标判定。7.区抽优先抽取近两年未抽查对象,近两年曾发生传染病疫情或聚集性病例的全部抽查,数量不少于2025年,兼顾各个类别,其中高校、中小学校以二次供水单位为重点,中小学校不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外籍人学校。

 

14  2026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消毒服务机构)

 

检查对象

市抽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

7户

医疗机构卫生许可证情况;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情况;开展消毒服务相匹配的场地、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消毒关键环节相关数据的记录与保存情况;消毒关键环节相关数据的上报情况;使用的消毒产品索证查验情况;消毒效果符合标准和规范情况。

消毒灭菌化学或生物指示物监测抽检

工业产品消毒服务机构

7户

企业备案情况;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情况;开展消毒服务相匹配的场地、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消毒关键环节相关数据的记录与保存情况;消毒关键环节相关数据的上报情况;使用的消毒产品索证查验情况;消毒效果符合标准和规范情况。

医源性织物洗涤消毒服务机构

10户

企业备案情况;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情况;开展消毒服务相匹配的场地、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消毒关键环节相关数据的记录与保存情况;消毒关键环节相关数据的上报情况;使用的消毒产品索证查验情况;消毒效果符合标准和规范情况。

清洗消毒后的织物监督抽检

现场消毒服务机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服务机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

5户现场消毒服务机构、5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

1.机构的监督检查:企业备案情况;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情况;开展消毒服务相匹配的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消毒关键环节相关数据的记录与保存情况;消毒关键环节相关数据的上报情况;使用的消毒产品索证查验情况;消毒效果符合标准和规范情况(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抽查清洗消毒工作档案)。

2.消毒作业现场的消毒效果抽检:开展消毒服务人员卫生防护情况;本次消毒服务方案制定情况;消毒过程及记录合规性情况;使用消毒产品的情况。

现场消毒效果监督抽检;集中空调清洗消毒效果抽检

注:各区医源性织物清洗消毒服务机构为除市抽外的100%,现场消毒服务机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服务机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合计不少于5个消毒作业现场。

 

附件2

2026年**(单位)**(专业)随机监督抽查结果公示

(模板)

 

一、随机监督抽查对象

2026年共监督抽查**户**,**户**。

二、随机监督抽查内容

三、随机监督抽查依据(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四、随机抽查结果(附表)

 

随机抽查结果一览表

序号

被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地址

抽查结果

存在的主要问题

是否整改

 

 

 

 

 

 

 

 

 

 

 

 

注: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

 

 2026年**(单位)**(专业)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

(模板)

 

一、计划实施情况

二、发现问题情况及原因分析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